濟南財務咨詢公司解說稅收征管常見問題
稅收征管是稅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稅務機關根據有關的稅法的規定,對稅收工作實施管理、征收、檢查等活動的總稱,又稱“稅收稽征管理”。濟南財務咨詢公司解說稅收征管常見問題及解答。
1、企業財會人員因事外出,是否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有下類情形之一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的特殊困難:(一)因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法定勞動社會保險費用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企業財會人員因事外出,不符合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條件。
2、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稅務機關應對其怎樣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的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應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3、納稅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在主管稅務機關應辦理哪些手續?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在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4、納稅人是否只需對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的內容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其他則不須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無論是否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都要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5、原"雙定加發票"管理辦法與現行"定額加發票"管理辦法的區別?
答:原"雙定加發票"管理辦法對"雙定戶"除按雙定定額征收稅款外,對其開具的普通發票也一并征收稅款。新"定額加發票"管理辦法是指對"雙定戶"開具普通發票的金額在定額內的按定額征收稅款,超過定額的按開具發票的全部金額征收稅款。
6、對經營或兼營免稅貨物的個體商業"雙定戶",已辦理銷售免稅貨物的合法手續的,如何定稅?
答:對經營或兼營免稅貨物的個體商業"雙定戶",已辦理銷售免稅貨物的合法手續的,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企業能準確核算免稅貨物銷售收入的,對銷售的免稅貨物可按規定免予征稅;對不能準確核算免稅貨物銷售收入的,可對其銷售收入全額核定征稅。
7、納稅人月核定定額超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十二分之一的,如何處理?濟南財務咨詢公司
答:納稅人月核定定額不得超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工業企業100萬元,商業企業180萬元)的十二分之一。具體操作是:納稅人的資料錄入征管軟件的自動定額系統后,自動定額系統計算出的月考核定額或指標定額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十二分之一的,一律不得以雙定方式征稅,應采用"自報核繳"方式征稅,或要求企業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8、個體雙定戶如何申報納款?
答:個體雙定戶仍需辦理納稅申報手續。業戶可以選擇自行上門申報、電話語音申報、郵寄申報、委托稅務代理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等申報方式。經稅務機關批準也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
9、個體雙定戶如何辦理停業?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條的規定,個體雙定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具體操作是:個體雙定戶在申報辦理停業時,應如實填寫停業申請表,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并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10、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應對其怎樣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1、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怎么辦?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