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合伙中,一切合伙人都對合伙企業承當無限連帶責任,因而任何一個合伙人都有權辦理合伙企業日常運營業務,與該合伙企業有關的工作一般需經一切合伙人協商一致經過。
而特別合伙,是指在該合伙企業中,有至少一個合伙人是一般合伙人,其他能夠是以知識產權等方式出資的特別合伙人,只承當有限責任,即等同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所承當的責任,當然,相對應的,有限合伙人對日常合伙業務的辦理權也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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