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物歸于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首要包括:庫存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收據、其他應收款、股權、債務投資和衍生金融工具構成的財物等。
契合《企業原則第22號——金融工具承認和計量》的金融財物,企業在初始承認時就應依照管理者的目的、危險管理上的要求和財物的性質,將財物分為以下四類: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財物;
(2)持有至到期投資;
(3)借款和應收金錢;
(4)可供出售金融財物。
上述四類財物中,買賣性金融財物、應收賬款在財物負債表流動財物中反映;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財物是在非流動財物中反映;金融企業的借款,要根據借款自身時刻的長短來進行判別。
由于上述四類財物核算的具體要求不同,對財物負債表和利潤表的影響不同,所以上述分類一經斷定,不該隨意改變。
特別是第一類金融財物和后邊的三類不能夠彼此重分類;后邊的三類之間也不能隨意重分類。
后邊三類金融財物之間能夠重分類,可是是有要求的,后邊的相關會計核算還會涉及到這個知識點。比方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契合條件的情況下,能夠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財物;可供出售金融財物也能夠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可是要契合一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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