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當對一切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斷定的辦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體系分攤。第十五條規則,企業應當依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斷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估計凈殘值。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法令》第五十九條規則,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核算的折舊,準予扣除。第六十條規則,除國務院財務、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則外,固定資產核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出產設備,為10年;(三)與出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
實際工作中,多數企業的會計辦法與稅法規則是共同的。但也有一些企業出于各種原因,會計折舊年限善于稅法規則的最低折舊年限。關于會計折舊年限善于稅法規則的最低折舊年限,有兩種處理辦法:一是視為會計與稅法無差異,不進行交稅調整。二是企業可以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則,正確核算因稅法與會計規則的折舊年限不共同發生的暫時性差異(時間性差異)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在年度交稅申報時,可就該類固定資產的會計折舊額與按照稅收規則斷定的折舊額的差異進行交稅調整。
第二種做法在上市公司會計處理中屢有使用,其折舊改變的作用是添加會計贏利,提高業績水平,又不至于支付交稅本錢。
依據有兩條,一是依據《企業所得稅法施行法令》第九條規則,企業應交稅所得額的核算,以權責發作制為準則,歸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管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闡明以前年度少計提的折舊只能在當年進行稅前扣除。
二是依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則,交稅人超越應交稅額交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當即交還;交稅人自結算交交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能夠向稅務機關要求交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當即交還;觸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令、行政法規有關國庫辦理的規則交還。
對于企業以前年度應當計提而未計提的折舊等費用,如果不超越3年,能夠在企業會計上作補提處理,企業所得稅不在補提年度調整,而應追溯到應當計提、攤銷的年度進行稅前扣除。
交稅人如果發現少計提折舊,能夠扣除,那么,延伸折舊年限,依照稅法最低折舊年限扣除也是合理合法的。
歸納上述剖析,企業會計折舊年限比稅法最低折舊年限長,所計提的折舊少,能夠作交稅調減。但其會計處理方法應契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則,并且一經承認調整,不得改變,同時應樹立財物折舊交稅調整臺賬。